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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公館西河堂林屋下公廳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
刊登日期:2023/3/31
發文日期:2023/3/23
發文文號:府文資字第1120023323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公館西河堂林屋下公廳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一、名稱:「公館西河堂林屋下公廳」。
二、種類:宅第。
三、位置或地址:苗栗縣公館鄉館東村10鄰142號。
四、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:
(一)本體及面積:建物本體:一堂2橫屋,附屬設施:內、外埕、化胎及半月池,面積約990平方公尺。
(二)定著地號及面積:苗栗縣公館鄉公館段848、849、850、851、852、853、854-3、859、860地號等9筆地號,面積2,170平方公尺。
五、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苗栗公館西河堂林屋下公廳為後龍溪流域客籍移民開墾史之見證。空間形制為傳統客家伙房之格局,而背山面水的風水設計則是本棟建築之重要特徵。
(二)主體建築為混合式構造,屋架、屋棟、棟頭、步口及牆身等部位之裝飾藝術,不僅做工精美且保存完整,是苗栗縣內伙房建築之重要代表。
(三)除於建築史、地區發展史的重要性,其建築形制及裝飾藝術均極具文化資產價值。
(四)符合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基準。
六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、第58條規定,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(苗栗縣政府,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)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提起訴願。

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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