刊登日期: | 2023/3/31 |
發文日期: | 2023/3/23 |
發文文號: | 府文資字第1120023323B號 |
主旨: | 公告登錄「公館西河堂林屋下公廳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 |
發文機關: | 苗栗縣政府 |
依據: |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: | 一、名稱:「公館西河堂林屋下公廳」。 二、種類:宅第。 三、位置或地址:苗栗縣公館鄉館東村10鄰142號。 四、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: (一)本體及面積:建物本體:一堂2橫屋,附屬設施:內、外埕、化胎及半月池,面積約990平方公尺。 (二)定著地號及面積:苗栗縣公館鄉公館段848、849、850、851、852、853、854-3、859、860地號等9筆地號,面積2,170平方公尺。 五、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 (一)苗栗公館西河堂林屋下公廳為後龍溪流域客籍移民開墾史之見證。空間形制為傳統客家伙房之格局,而背山面水的風水設計則是本棟建築之重要特徵。 (二)主體建築為混合式構造,屋架、屋棟、棟頭、步口及牆身等部位之裝飾藝術,不僅做工精美且保存完整,是苗栗縣內伙房建築之重要代表。 (三)除於建築史、地區發展史的重要性,其建築形制及裝飾藝術均極具文化資產價值。 (四)符合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基準。 六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、第58條規定,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(苗栗縣政府,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)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提起訴願。 |